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蔡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96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張桂美書記官 張葵衢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350元,及其中新臺幣52,131元自民國114 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219 元自民國114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書記官 張葵衢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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