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上訴 人 國防部 代 表 人 顧立雄 上列當事人間拆遷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一、按向本院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0日送達,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鍾 啟 煒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羅 月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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