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118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並未表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上開規定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周 群 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嘉 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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