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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司家補,62 裁判日 2026-08-18 案由: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補字第62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A01 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A02 法定代理人 OOO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8F%B8%E5%AE%B6%E8%A3%9C%2C62%2C2026081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