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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5,家補,546,2026081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6 16:2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A01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000室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46號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000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3、A04間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家暫字第6號暫時處分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依其家事聲請停止執行狀所載,係為停止「A01應將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帶回屏東縣政府多層級樂活照顧服務園區綜合長照機構居住」之執行,乃關於非財產權關係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