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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重附民,7 裁判日 2026-08-17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 告 李翊民 (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被 告 林建峰即九個太陽工程行(地址詳卷)被 告 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地址詳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陳富絹律師被 告 立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蘇廷颺(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法 官 張堯晸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2C115%2C%E9%87%8D%E9%99%84%E6%B0%91%2C7%2C2026081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