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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交附民,75 裁判日 2026-08-18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原 告 張淑惠被 告 張榮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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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嘉交簡字第597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法 官 鄭諺霓法 官 柯權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方瀅晴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M%2C115%2C%E4%BA%A4%E9%99%84%E6%B0%91%2C75%2C2026081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