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PCM,114,刑營訴,9,2026081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6 17:3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自訴人豪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刑營訴字第9號
自 訴 人 豪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旻諺上列自訴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原委任郭一燊、黃仁傑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嗣原委任之代理人郭一燊、黃仁傑律師已於民國115年7月22日具狀終止委任,有刑事聲明終止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7頁、第61頁),且自訴人亦未再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郁屏法 官 馮浩庭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蔣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