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懲戒法院

115,澄,27 裁判日 2026-08-12 案由:懲戒

懲戒法院裁定 115年度澄字第27號 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李鴻鈞 代 理 人 林郁婷 林岡毅 被 付懲戒 人 王俊雄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前局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甚明。

二、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王俊雄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107年12月25日止,擔任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下稱農業局)局長,負責管理及督導農業局辦理臺中地區人民團體所申請之各項補助款經費核定作業,竟於任職農業局長期間,假借推動「107年臺中市柑橘國際行銷計畫」名義,攜同配偶及女兒赴加拿大溫哥華旅遊,並利用職務影響力,任意以專簽調高專案經費核定比率,以民間合作社「中都合作社」充當核銷人頭,偕同配偶及屬員利用未實際製作之大圖輸出發票、不實農產收據,硬碟、鍵盤與桌巾清洗費等私人生活開支憑證,矇混報支,並由其配偶串謀廠商,利用偽造統一發票、不實農產收據等憑證,辦理核銷,以此方法詐取政府補助款共計新臺幣27,006元,用以支應家屬私人機票與食宿費用,嚴重損害公務體系廉潔形象與政府信譽,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廉政規範,敗壞官箴,情節重大,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908號),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法提案彈劾,並移送審理。

三、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案件,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97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審理中,有該院115年8月3日中院漢刑寧112訴1997字第1150067352號函、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被付懲戒人應否受懲戒及處分之輕重,以其所涉犯罪是否成立為斷,有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

四、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法 官 黃國忠法 官 周玫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賴怡孜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PP%2C115%2C%E6%BE%84%2C27%2C2026081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