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5,簡上再,36,2026081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6 17:5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5年度簡上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秋稔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115年度簡上再字第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5年度簡上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然聲請人表明之再審理由,僅是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以再審不合法為由而駁回再審之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等之具體情事,則未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