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抗,1652 裁判日 2026-08-13 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1652號 抗 告 人 劉 煜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5年度台抗字第11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劉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10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狀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吳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15%2C%E5%8F%B0%E6%8A%97%2C1652%2C202608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