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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婚,29 裁判日 2026-08-19 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和 解 筆 錄115年婚字第29號(涵)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吳昀臻律師 被 告 A02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婚字第29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如下:法 官 曾建豪書 記 官 洪鉦翔通 譯 傅思熒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吳昀臻律師 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本件和解不公開。(家事事件法第9條)和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離婚,並自和解成立之日起婚姻關係消滅。

二、兩造同意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外,於婚姻存續期間所生之一切財產權或非財產權之請求權、贍養費請求權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並同意不提出刑事之告訴或告發。

三、被告同意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由被告於115年8月20日前匯款至原告指定之台新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A01。

四、關於未成年子女A03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由法院另行審理。以上筆錄所載和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吳昀臻律師 被 告 A02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書記官 洪鉦翔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洪鉦翔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5%2C%E5%A9%9A%2C29%2C2026081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