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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壢秩,122 裁判日 2026-08-20 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5年度壢秩字第12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湯育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5年8月10日中警分刑字第11500751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育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湯育璋於下列時間及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5年8月4日晚間8時15分許。㈡地點:桃園市中壢區龍福一街萬坪公園。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讓與扣留保管物所有權同意書、現場照片3張。

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違序事實,業經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且有上開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與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建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林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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