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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之114年度家全字第1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4年度家全字第1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茲聲請人具狀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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