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選任遺產管理人列印/PDF 預覽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115,司繼補,348裁判日 2026-08-20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5,司繼補,348,2026082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7 16:25 UTC・官方原始連結當事人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預設護眼夜間黑體明體173/4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補字第348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A01 非訟代理人 A02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