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02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原告請求依遺囑分割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3萬元,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據此,原告主張依甲○○之遺囑內容附表所示之遺產應由原告單獨繼承,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核定為34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王鵬勝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430,000元 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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