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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上易,372 裁判日 2026-08-20 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台灣南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瑜哲 上 訴 人 王榮昌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被 上訴 人 王蔡淑芬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林 泓律師 盧德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72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16行關於「王榮貴」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榮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翁儀齡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韻雅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3%2C%E4%B8%8A%E6%98%93%2C372%2C20260820%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