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王瑜哲 上 訴 人 王榮昌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被 上訴 人 王蔡淑芬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林 泓律師 盧德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72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16行關於「王榮貴」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榮德」。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翁儀齡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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