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 告 林明君
訴訟代理人 謝靜慈被 告 鄭木鐘被 告 立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蕭源益代 表 人上列被告因被告鄭木鐘被訴本院115年度竹交簡字第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法 官 王怡蓁法 官 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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