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17號抗 告 人 日商邵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田直子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許清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31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法 官 謝雨真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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