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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司繼,1887 裁判日 2026-08-21 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887號 聲 請 人 A03

監 護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1138條、第1148條第1 項、民法第1113條、第1097條第1 項本文、第11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則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仍應與父母受同一之限制,即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益不得為之。

二、次按繼承人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固屬非訟事件性質,法院僅須為形式上之審查為已足,無庸為實體上之審究。然如前所述,拋棄繼承對受監護宣告之人是否不利,監護人是否為其之利益而為代為拋棄繼承權,其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拋棄繼承之結果,遺產全部歸於其他繼承人取得時,因涉及民法第1101條第1 項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事關拋棄繼承權之單獨行為是否確屬有效或應歸無效之問題,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 項之規定,法院自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審查是否符合拋棄繼承權之要件。因此法院自需就上開問題為審查後,始能決定應准予備查或以裁定駁回。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A08(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於115年1月15日死亡,聲請人A03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因係受監護宣告之人,故由其監護人A01代聲請人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四、經查:㈠被繼承人於115年1月15日死亡,惟聲請人於115年3月11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監宣字第12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經聲請人之監護人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監宣字第121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又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原應由配偶、子女共同繼承,惟本件除子女A04、A05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子女A01、A02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請人A03之監護人A01代聲請人所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是否對聲請人A03不利,本院自當依職權調查之。㈡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資料,顯示被繼承人遺有16筆財產資料(含房屋、土地),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0,542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復依職權通知聲請人之監護人具狀補正「㈠聲請人A03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㈡聲請人A03之拋棄繼承權書、與拋棄繼承權書印鑑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㈢聲請人A03之監護人A01同意書、與同意書印鑑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同意受監護宣告人拋棄繼承)。㈣本院依職權查調被繼承人A08之財產資料,顯示被繼承人遺有遺產(包含土地、房屋共計16筆財產資料),財產價額為14,420,542元。請釋明被繼承人之債務是否大於遺產,並提出相關債務證明文件。若被繼承人之債務並未大於遺產,請釋明本件拋棄繼承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人A03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之監護人迄未就上開事項予以補正,並陳報「關於115年度司繼字第1887號A03與A08間拋棄繼承事件,尊重貴院之裁決」等語,此有陳報狀在卷可參。㈢本院形式審酌卷內資料,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14,420,542元,且聲請人之監護人亦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遺債資料,形式上以觀,聲請人若能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人療護照養之資金應較無匱乏。準此,法律為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計,設有前揭法律規定,由法院介入審核,以為保護,則本件聲請人之監護人代聲請人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竟使聲請人喪失因繼承取得之財產,自客觀上觀察,顯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之人A03。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㈣另A04、A05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8F%B8%E7%B9%BC%2C1887%2C202608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