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司繼,4698 裁判日 2026-08-17 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4698號 聲 請 人 劉林秀安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A3(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臺南市○○區○○00號)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死亡,有其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憑,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權,依首揭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8F%B8%E7%B9%BC%2C4698%2C2026081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