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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監宣,585 裁判日 2026-08-17 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A01 受監護宣告 之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A02(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2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受監護宣告人A02之配偶,A02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533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關係人甲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定在案。茲因A02每月需支出新臺幣(下同)5萬餘元之養護療治費用,惟A02名下帳戶存款所剩無幾,且無其他收入,顯不足支應其相關費用,前雖聲請就A02建物處分,但仍有不足,爰依法請求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支應A02後續照護、日常生活等費用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亦有明定。據此,監護人為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聲請,應以該處分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益為前提,倘併為預告處分之方式者,尚須監護人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使該處分之結果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9頁)。而A02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聲請人並已會同關係人甲OO開具A02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經准予備查;又本院業已以114年度監宣字第1170號裁定就臺南市○○區○○段00號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面積371.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臺南市○○區○○段000號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0號、面積101.18平方公尺、陽台3

8.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共有部分民權段427建號237.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4)許可監護人處分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㈡本院衡以A02已無自理能力,需受長期療養照顧,所費金額不貲,然其無工作能力、無收入,每月領取之國保年金亦僅有4,677元,名下雖尚有存款,但觀其總額實不足以支應長期所需;又聲請人擬出售之系爭不動產非現供A02居住使用;佐以上開委託銷售契約書所載之系爭不動產擬售價額,未明顯大幅低於市場行情,此有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登錄資料在卷可參,且系爭不動產售得價金將用以支應A02生活及養療照護所需等情,復據聲請人陳述明確;輔以A02其餘最近親屬即其獨生女甲OO亦同意本件聲請,有同意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5頁),堪認本件處分行為對A02應屬有利。綜此各情,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系爭不動產,可使A02能持續接受穩定、適切之照顧,並適度減輕聲請人等家屬之負擔,足認合於A02之利益且有必要,自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俱為同法第1113條規定所準用之。則本件聲請人就處分A02名下系爭不動產所得之價金,自應依上揭規定妥適管理,並使用於A02未來生活及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長慶

附表:

編號 種類 不動產項目 總面積(㎡) 權利 範圍 1 土地 台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75.17 10000分之311 2 土地 台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35.33 9分之1 3 土地 台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96.15 3分之1 4 土地 台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34.95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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