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YEM,115,桃秩,130,2026081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8 16:4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被移送人 王耀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5年7月23日以航警刑字第11500252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耀楀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1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5年6月25日9時30分許。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0號。㈢行為:未經許可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鋼(鐵)質伸縮警棍1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見桃秩卷第4頁至第5頁)。㈡航空警察局安檢一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讓與扣留保管物所有權同意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X光機檢視圖檔、扣案物照片(見桃秩卷第6頁至第7頁、第12頁及反面)。
三、按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政院於95年5月30日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修正發布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規定警棍之規格為木質警棍、膠質警棍、鋼(鐵)質伸縮警棍;是「鋼(鐵)質伸縮警棍」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屬於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再按所謂攜帶係指隨身持執懷帶而言,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所禁止攜帶查禁物行為係為避免於攜帶期間產生危害他人、社會秩序風險,故無論攜帶期間久暫、查禁物是否為被移送人所有,均有依法處罰之必要。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將扣案鋼(鐵)質伸縮警棍1支置於行李託運,核屬攜帶之行為,對社會秩序維護已產生風險,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器械之行為,而應依法論處。爰審酌本案被移送人違序手段、違反義務程度,及上開違序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1支,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見桃秩卷第4頁反面),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