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ULDV

115,家調,274 裁判日 2026-08-20 案由:離婚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張洛榕

相 對 人 陳瑞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115 年度家調字第274 號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20日下午2 時在本院斗六調解室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書 記 官 葉嫚蓁調解委員 沈文福、廖淑貞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張洛榕 到相 對 人 陳瑞弘 到 兩造調解成立,同意之調解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離婚。

二、兩造名下財產各自擁有,債務各自負擔,不另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

三、兩造均願拋棄關於婚姻事件所生之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張洛榕

相 對 人 陳瑞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 記 官 葉嫚蓁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上揭筆錄經法官審核,准予核定。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葉嫚蓁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監護、輔助、姓氏變更等)或不動產登記事項應於調解(和解)成立後30日內向相關機關辦理登記。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V%2C115%2C%E5%AE%B6%E8%AA%BF%2C274%2C2026082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