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林宥呈
相 對 人 沈育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115 年度家非調字第108 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17日下午3 時在本院斗六調解室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書 記 官 葉嫚蓁調解委員 陳建宏、陳香蘭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林宥呈 到相 對 人 沈育惠 到 兩造調解成立,同意之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民國115 年1 月31日前聲請人代墊未成年子女之林O霈、林O倢之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566,760 元,給付方式為以115 年9 月1 日起至118 年2 月28日止,應由聲請人負擔未成年子女林昕霈、林瑜倢之扶養費用抵充之。
二、相對人同意撤回本院115 年度司執字第11892 號強制執行聲請。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林宥呈
相 對 人 沈育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 記 官 葉嫚蓁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上揭筆錄經法官審核,准予核定。
法 官 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葉嫚蓁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監護、輔助、姓氏變更等)或不動產登記事項應於調解(和解)成立後30日內向相關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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