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張益壽原 告 吳沛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燁律師被 告 張均薇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22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均薇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法 官 江健鋒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M%2C114%2C%E9%99%84%E6%B0%91%2C2316%2C2026081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