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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附民,2316 裁判日 2026-08-18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316號 原 告 純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壽原 告 吳沛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燁律師被 告 張均薇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22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均薇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法 官  江健鋒法 官  毛妤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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