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上 訴 人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特 別代理 人 林柏辰律師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王志良(兼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訴 訟代理 人 劉坤典律師複 代 理 人 蕭依幀律師訴 訟代理 人 郭睦萱律師複 代 理 人 張郁姝律師被 上訴人 即 上 訴 人 王旭玲(兼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即 附 帶上訴 人 王金城(即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王照櫻(即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王旭貞(即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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