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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金上更二,5 裁判日 2026-08-19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更二字第5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訴訟代理人 古鎮華律師黃紹杰律師被 上訴人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被 上訴人 鍾瑋驛(即鍾國華)

劉錦賢

朱婕語(即劉志康之遺產管理人)

李逢哲林信安黃宏基黃聖傑陳炳成

方卓杰

徐榮彥

廖美娟賴宏益

張庭恩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被 上訴人 王炳仁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曾愉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第四項及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鐘瑋驛」之記載,應更正為「鍾瑋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法 官 陳賢德法 官 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3%2C%E9%87%91%E4%B8%8A%E6%9B%B4%E4%BA%8C%2C5%2C2026081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