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HV,115,上移調,395,20260724,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8 17:1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被上訴人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機關
-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鍾宏仁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調 解 筆 錄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莫啟偉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忠霖 林琡真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鍾宏仁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上移調字第395 號(本案:114 年度上易字第530 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4日下午12時2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蔡建興書記官 翁淑婷到庭關係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劉喜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張忠霖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林琡真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鍾宏仁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鍾宏仁訴訟代理人謝天仁律師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法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上訴人鍾宏仁願於115 年8 月20日前給付上訴人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新臺幣(下同)32萬9300元,給付方法為一次匯款至附件所示帳戶。
二、上開第一項給付內容為會算至民國115 年7 月31日止,鍾宏仁應繳納予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費,及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因使用臺中市○區○○○○段0000○號(下稱0000建號) 、○○路75號地下1 樓( 即臺中市○區○○○○段0000○號,下稱0000建號) 應給付予鍾宏仁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兩相扣抵之結果,除第一項外,兩造不得再就115 年7 月31日以前所發生之社區管理費及0000建號、0000建號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為任何民事請求。( 但鍾宏仁若有提出其區分所有權建物於114 年5 月1 日起至115 年7月24日期間有繳交該期間管理費之收據者,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依其所提收據金額無息退費予鍾宏仁。)
三、因本件訴訟所生之律師費用及裁判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不互為請求。以上筆錄經交閱覽確認無訛始簽名。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劉喜律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張忠霖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興大學府城大樓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林琡真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鍾宏仁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鍾宏仁訴訟代理人:謝天仁律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翁 淑 婷法 官 蔡 建 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書 記 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