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 吳宜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1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一、事實概要:上訴人為新北市板橋區○○國民小學之教師,於民國112年4月、5月間擔任5年級之導師,被上訴人所屬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接獲通報上訴人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公開在班級同學面前以附表所示言詞對未滿12歲之學生蔣○○(真實姓名詳卷,下稱蔣童)進行貶抑、羞辱,對學生蔡○○(真實姓名詳卷,下稱蔡童)進行怒罵、恐嚇,而有不當對待兒童之情事,經家防中心查證屬實,被上訴人審認上訴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即依同法第97條等規定,以112年10月13日新北府社兒字第1122016666號函(下稱原處分)裁處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衛生福利部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嗣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以113年度簡字第16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理由及聲明、原判決認定之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判決書所載。
三、上訴意旨略以: ㈠適用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時,其行為之惡性、情狀、嚴重程度等必須與前14款列舉之事由相當或相類似,始得認定該當第15款概括事由,而得處以與前14款事由相同之法律效果。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14款之行為態樣,均係「非意外性」、「非偶發性」,甚至具有「反覆繼續性」,超出一般社會通念可忍受,對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造成相當程度之侵害或有重大影響之危險,甚至同時該當刑事犯罪;惟原判決疏未探究上訴人所為「口頭言語」,與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14款例示規定是否相當或相類似,竟概稱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該公約解釋之意旨,以「任何形式」對兒少施以身心暴力、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等行為皆構成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與明確性原則、處罰法定原則與責罰相當原則相悖,未正確解釋及適用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自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且原判決就未敘明上訴人之行為與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14款利用、強迫兒童犯罪或嚴重損及人性尊嚴、生命身體安全等例示規定,何以具有相當性或類似性,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情事。㈡就蔣童部分:⒈蔣童於數學競賽事件中,多次發生返家傳達予家長之內容與上訴人於課堂中所述有所落差之情形,上訴人係為釐清實情,方於課堂中詢問班上其他學生,亦經學生當場明確答覆,足證蔣童轉達予家長之內容確與事實不符,上訴人針對此等偏差行為,負有糾正學生錯誤之義務,且上訴人未曾以任何「體罰、限制蔣童自由」之手段,而係以「口頭言語」勸誡,縱勸誡內容包含部分負面用詞,亦係為使對話者得以瞭解及認知該等行為並非正當。⒉蔣童身為潔牙長,其工作僅有登記潔牙,卻長期越權施壓同學,於午餐時間尚未結束前催促特定同學或特殊生加速用餐,嚴重干擾用餐秩序,此由上訴人制止蔣童之行為時,附表編號4其他學生亦表示「以前三、四年級好像也是他」等語,可知蔣童此不良行為已屬長期且反覆為之。則該事件係蔣童確有不當行為在先,原判決刻意割裂上訴人所為每句言語,未就上訴人及蔣童之行為及前因後果整體觀之,顯非妥適之認定。⒊卷內錄音資料係蔣童父母將錄音設備裝設於蔣童身上所錄得,而上訴人平日係以麥克風上課,故聲音得藉由擴音設備使班上所有學生皆得聽聞,然個別學生私下之言論,縱該學生距離蔣童較近,而由蔣童身上之錄音設備錄得該等對話,然以上訴人所在位置,其相對距離未必得以耳聞,且班級中人多嘴雜,上訴人亦未必得以清楚識別該等言論之內容,原判決未審酌於此,逕以上訴人放任其他同學嘲笑、訕笑蔣童,形同對蔣童公審等語,亦屬違誤。㈢就蔡童部分:⒈上訴人僅係針對個案學生有不同之教學方針,縱然訓誡言詞較為嚴厲,然上訴人亦於課後時間個別輔導蔡童,使其了解應對自身負責之態度,而卷內資料亦顯示此僅為單一、偶發性行為,並非反覆或持續性,且蔡童與上訴人保持良好且友善之互動關係直至畢業,蔡童甚至二度主動書寫及手繪卡片予上訴人,感謝上訴人之教導,且經常利用下課時間主動至上訴人任教之班級與上訴人聊天、互動,並傳訊息向上訴人表示即使伊畢業,請上訴人切莫忘記伊,足見蔡童對上訴人之依賴甚深,多次表達對上訴人之親近與敬重,自不得僅以上訴人曾訓誡蔡童,即認定上訴人有不當對待兒童之行為,而未審酌上訴人於事後個別輔導蔡童,對蔡童產生之正面影響與幫助。⒉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不當對待蔡童之行為,僅112年4月28日乙次,並無其他證據證明上訴人曾反覆、持續不當對待蔡童,可見112年4月28日僅係因蔡童未按時完成作業而偶發之事件,參酌一般社會通念,單次訓誡顯然不致於對蔡童之身心健全發展造成相當程度之侵害或有重大影響之危險,自無以兒少法第97條裁罰之餘地,原判決實有涵攝不當而適用法律錯誤之違誤等語。 ㈣聲明:1.原判決廢棄。2.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並無違誤,茲就上訴理由再予論述如下:㈠我國於103年11月20日公布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該法第2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使該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足見我國已透過立法之手段使公權力得以介入保護兒童於憲法規範下相關基本權利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不法侵害。又我國為促進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兒少法,其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第97條規定:「違反第49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可知,任何人不得對於兒少或利用兒少犯罪或為不正當的行為,違反者,主管機關即應依兒少法第97條規定予以裁處。而所謂「不正當之行為」,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第1項、第37條(a)前段及(b)前段等規定意旨,應該是指除了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14款所例示的行為及其他犯罪行為以外,以任何形式對於兒少施以身心暴力、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及非法或恣意剝奪自由等有礙兒少身心健全發展及權益保障等行為。而且此類不正當行為,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性、繼續性或故意侵害為前提,也不具有「集合性」的特徵。因此,行為人只要有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定行政法上不作為義務的行為,就符合法定構成要件(即所謂「行為違法」)而應予處罰,並不以發生危險結果為必要。㈡經查,原審審酌卷證資料並勘驗卷附錄音檔案光碟後(原審卷一第494至500頁),認定上訴人於112年4月、5月間,公開在班級同學面前以附表1、3 、4 所示言詞對未滿12歲之學生蔣童進行貶抑、羞辱,以附表編號2所示言詞對學生蔡童進行怒罵、恐嚇,而有不當對待兒童之情事,經家防中心查證屬實,被上訴人審認上訴人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即依同法第97條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上訴人6萬元罰鍰等情,為原審依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所認定之事實,核與卷證相符,自得為本院判決之基礎。㈢原審認定上訴人對學生施以不正當行為,已構成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並無違誤: ⒈行政訴訟採取職權調查原則,構成行政法院判斷事實真偽的證據評價基礎,是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關於證據的取捨、證明力的判斷及事實的認定,均屬事實審法院的職權。如果其事實的認定已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而且沒有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即使其證據的取捨與當事人所期望的不同,導致其認定的事實不同於當事人的主張,也不屬於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 ⒉關於上訴人以附表編號1、3、4所示言詞對蔣童進行貶抑、羞辱部分,原判決已論明:上述言詞之指涉對象確係蔣童無訛,蔣童亦知悉其即為上訴人所指涉之對象,且班級同學亦可特定出上訴人所指之人即為原欲參加數學競賽後並未參賽之男學生即蔣童(原判決第20頁第16至23行);上訴人因與蔣童家長對於選拔參加數學競賽人選之意見不同,認蔣童傳達予家長之訊息內容不符事實,即於附表編號1所示課堂要求學生訂正作業時,突以「最討厭那種自以為自己很聰明然後得意的那種人」、「自以為是的爛態度」等詞指責蔣童,對蔣童進行貶抑;更於附表編號3所示課堂時間,將上訴人與蔣童家長私下溝通之矛盾公開化,於公開課堂討論學生與家長的行為,將責任歸咎於學生,稱「亂講一些跟事實不合」,並於班上同學稱此舉為扭曲事實時,上訴人仍續稱「你媽還覺得你沒有說謊」、「你一天到晚要一直搞」;再因不滿蔣童為登記潔牙而干涉催促同學加速用餐,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亦在學生面前公開稱蔣童「狐假虎威」,於同學亦批評蔣童狐假虎威時,上訴人仍未予制止,而續與同學討論蔣童之行為,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言詞均形同對蔣童進行公審。上訴人以上開言詞對蔣童進行貶抑,使其它同學可能對蔣童存有猜忌、負面之觀感,自足令蔣童感到羞辱、尷尬、自我價值感下降,並擔心可能遭同儕蔑視、排斥或孤立而承受非輕之心理壓力,甚蔣童亦表達恐懼上學、害怕遭上訴人責罵等語,審酌上訴人之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及蔣童年齡、心智狀態、身心健全發展需求及上訴人所為對蔣童所產生之負面不利影響等因素,上訴人對蔣童所為已該當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其他對兒童為不正當之行為」(原判決第20頁第31行至第21頁第24行)。且上訴人負責國語文教學,其國語文造詣自遠優於一般大眾,對於上開「自以為自己很聰明」、「自以為是的爛態度」、「狐假虎威」等語詞具有貶抑性質,洵無不知之理,則其猶以該等語詞於公開之場合指責蔣童,及將其與蔣童家長私下溝通之矛盾公開化,均難以認定是基於管教及輔導之目的,反而是發洩其不滿之情緒,且同學亦附和上訴人之說法,上訴人未予制止,形同對蔣童進行公審,已戕害蔣童之自尊,客觀上對蔣童身心造成不利作用,揆諸前開說明,無論是否本乎教育之目的,均不能認為係合理適法之輔導管教行為,而屬對蔣童之不正當行為至明等語(原判決第22頁第28行至第23頁第7行)。⒊關於上訴人以附表編號2所示言詞對蔡童進行怒罵、恐嚇部分,原審參酌錄音檔案光碟,亦已論明:上訴人於112年4月28日早自習時,因蔡童未寫作業,即生氣大罵:「你有什麼資格哭?你要哭你就站到校門口哭(生氣大聲),哭給全部的人看!我沒有寫功課所以我很大膽的哭給大家看我好委屈,哭阿(生氣大聲),你去校門口哭阿(生氣大聲),拿個板子寫我沒寫功課,老師逼我寫我好可憐,你去寫啊,站門口啊(生氣大聲)!」、「你以為我不敢打是不是,你以為我不敢打是不是,你以為我不敢打是不是,我怎麼可能不敢打?」等語(詳如附表編號2)而上訴人上開恫嚇對蔡童施以體罰之語詞,足使蔡童感到恐懼;另以大聲語氣反覆要求蔡童「去校門口哭」、「去校長室門口哭」或「寫板子說老師逼迫」,更有蔑視之意味,此甚引發其他班級同學嘲笑並加入討論,末於同學稱蔡童「自我放棄」時,上訴人亦贊同附和「自我放棄啊」,加劇蔡童在同學面前遭羞辱、孤立之感受,顯屬以恐嚇、羞辱、貶低等形式之精神暴力對待蔡童,該當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其他對兒童為不正當之行為」(原判決第21頁第25行至第22頁第23行)。原判決亦說明:上訴人雖提出蔡童所繪卡片、蔡童與上訴人合影照片等件,惟參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錄音內容,上訴人既因蔡童未寫作業氣憤而使用具有恐嚇、羞辱、貶低性質之用詞,並加入學生對於蔡童之負面批評,即屬逾越行使管教權之不當管教行為,又蔡童因而哭泣不止,顯見蔡童當時確因上訴人之不當管教行為已受有心理之痛苦,縱使蔡童事後仍感謝上訴人教導並與其合影,仍無解於上訴人之行政責任等語(原判決第23頁第8至20行)。故原審就證據取捨及判斷之理由已詳為說明,經核並無違誤。 ㈣上訴意旨另指摘,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概括規定,必須與前14款列舉之事由相當或相類似,而前14款之行為態樣均係「非意外性」、「非偶發性」,甚至具有「反覆繼續性」,超出一般社會通念可忍受,對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造成相當程度之侵害或有重大影響之危險,原判決疏未探究上訴人所為「口頭言語」與前14款例示規定是否相當或相類似,未正確解釋及適用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等語。然查:教師於執行教育工作的過程中,雖有合法管教權限,惟教師仍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行為動機及平時表現,在合理範圍內適度、適性行使管教權,不應以不當管教方式達成教育目的,甚而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關於上訴人於112年4月、5月間,公開在班級同學面前以附表所示言詞對蔣童進行貶抑、羞辱,及對蔡童進行怒罵、恐嚇等情,核已逾越現今社會通念所認對兒童及少年合理必要之管教範圍外,亦對兒童身心健康之發展有負面不良影響。依本件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之關係、環境、行為人言詞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足以證明上訴人所為言詞已背離社會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之常規,未以其所為對象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且未時刻留意並維護彼等身心健康,復已對於其所為對象之兒童自我認同或身心健康造成負面不良影響,自可認定於身心健全發展當有危險。綜上,上訴人前開行為核已該當於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其他對兒童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要件,並不以是否為意外、偶發、或無反覆繼續性、或未有重大影響之侵害為必要條件,業如前述,是上訴意旨自難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且已明確論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對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之論證取捨等事項,亦均詳為論斷,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並無違背,並無所謂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無非仍執其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行使為指摘,且對於業經原審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項再為爭執,綜上所述,上訴論旨指摘原審判決違背法令,訴請廢棄原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結論:上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林常智法 官 蔡鴻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萬可欣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2年4月27日 體育課 上訴人:碰到這種直接命令句,這要改成什麼?婉轉的問句。為什麼有人要寫肯定句?上課都講過欸,你要浪費我幾分鐘啊(大聲)?這節課沒有看到的影片,下節課就不會看了。聽不懂的舉手(大聲)?我管你這節是什麼課,都一樣,這明明昨天上課講過上課寫,然後回家給我亂寫亂掰,人家就已經跟你說了,問句要改成正面述說,結果呢?你不改,還寫命令,沒禮貌,然後跟你說了直接命令要改成婉轉的問句,就偷懶,為了少寫那幾個字,給我寫命令句。投影機打開,現在開,誰再給我亂寫你試試看。沒好,全班不要下課,一個一個改好才下課,不是第10課訂正第9課,不是,是立刻馬上寫好才可以下課,聽不懂的舉手?聽懂的舉手?手放下。坐下。不用生氣啦,昨天就已經教過了,然後你還給我亂寫,就為了少寫那幾個字,然後給我亂寫,這樣對嗎?又浪費10分鐘了,現在寫,54頁,你不要跟我說你的沒問題不需要改,全班一半以上通通需要改。現在立刻寫,你最好把握時間,時間不夠不給看,跑步輸了不關我的事情,我也沒差,我沒有很希望你赢,我沒有關係,我最討厭那種自以為自己很了不起然後很得意的那種人,像數學競賽就是這樣啊,為什麼非你不可,我為什麼不能叫別人,奇怪欸,都是這種自以為是的爛態度。 2 112年4月28日 早自習 上訴人:英文作業拿出來,英文(生氣大聲)!打開啊(生氣大聲),寫完了嗎?你怎麼沒寫(生氣大聲)?憑什麼沒寫(大聲)?講話啊!不用裝無辜啦,口罩拿下來(生氣大聲)!口罩拿下來,我要看你的表情,拿下來!憑什麼?你憑什麼?你現在有口罩保護你,所以你現在愛怎麼樣就可以怎樣是不是?你不想拿下來,你講話最好給我大聲一點讓我聽見。大聲,大聲,大聲,大聲,回答我的問題請你大聲,嗆老師的時候可以小聲一點,站好啦(大聲)!立正!手貼好(大聲)!你有什麼資格哭?你要哭你就站到校門口哭(生氣大聲),哭給全部的人看!我沒有寫功課所以我很大膽的哭給大家看我好委屈,哭阿(生氣大聲),你去校門口哭阿(生氣大聲),拿個板子寫我沒寫功課,老師逼我寫我好可憐,你去寫啊,站門口啊(生氣大聲)!你有什麼資格哭啊,自己說數學習作有沒有寫?回答啊(生氣大聲),我有沒有講要講出來,你不講出聲音來,口罩拿下來我要看到你的嘴巴,你憑什麼沒寫?你憑什麼沒寫(生氣大聲)?數學習作題目沒有很難,昨天數學習作作業是不是就是計算而已? 其它學生:對啊! 上訴人:只是寫寫然後很快就寫完了對不對? 其它學生:對啊! 上訴人:沒有幾題啊!你為什麼沒寫?講話(大聲)、講話(大聲)、為什麼沒寫?昨天數學習作我看到很簡單,所以我才會出同一個作業,我要在你們……趕快把它改完中午發下去,我看到題目很簡單沒有難所以應該也會很好改,為什麼沒寫?什麼叫你不知道(生氣大聲)?你不是有抄聯絡簿?你不知道要寫?然後你放家裡就是知道才會沒帶,站好,你找主任是不是?教務處嘛,我幫你打電話,你以為我不敢打是不是,你以為我不敢打是不是,你以為我不敢打是不是,我怎麼可能不敢打?他每個禮拜四都來這裡看你睡午覺,幾乎啊,除非他沒空,他沒空就會變成游OO老師或者是黃OO老師啊不是嗎?是啊,所以找他很簡單,需要幫你找嗎?需要嗎(大聲)?還是我們去校長室找校長啦!我幫你打,分機號碼都在那邊我幫你按,還是我幫你按你自己跟他講,你去說「喂,校長,可以不要寫功課嗎?老師好凶喔」快打啊,還是你要自己按,要嗎?站好啦,你在浪費大家時間欸,數學沒寫,那請問你英文有沒有寫,你不要跟我說禮拜一才要交,那是昨天老師出的功課,那是昨天老師出的功課,既然你數學不想寫,至少寫英文吧,抄一抄而已啊,英文有很難嗎?不是照著抄嗎?對阿,只是抄而已阿,不會照著抄還是可以寫啊,對不對?講話(生氣大聲)!沒有?憑什麼沒有?……要哭不要在教室哭啦!去校長室門口哭啦!拿個板子寫啦,老師逼我寫功課一直凶我好可怕,去啊沒關係,還是借你白板,我借你白板你去寫,還是拿鉛筆A4紙寫好之後你拿去校長室門口,跟他講老師凶我叫我寫功課好可怕,你寫啊,沒關係啊,下去啊,下去啊!數學不會寫可以抄英文吧(大聲),對不對?那你為什麼可以不寫(生氣大聲)?太扯了(生氣大聲)你,哭什麼哭啦!最沒有資格哭的就是你這種不寫功課的人(生氣大聲)!昨天有去補救班嗎?你昨天有沒有去補救班還要想喔?昨天才剛過你昨天去哪裡你還要想喔?會不會太扯?昨天有去補救班嗎?為什麼?蛤?什麼?什麼?什麼?……找OO老師嘛,你跟他說那個蔡OO退出,可以嗎?可以嗎?我打電話跟他講,我跟他講,我跟他講,憑什麼……?沒寫功課不准去啦(生氣大聲)!太扯了你,不要在這邊給我哭裝可憐,要哭去樓下大門口哭,哭給全部的樹林人看,你站那邊看到的應該不只樹林人,只要經過篤行路的都可以看得到,對不對? 其它學生:對啊。 上訴人:對啊好,很好,去校門口哭吧,然後拿個板子,我沒寫功課,老師逼迫我寫。 其它學生:(台下學生大笑聲) 應該再加上…… 上訴人:對吼,停,可是問題是他不寫功課,他不寫的功課不是老師出的考卷,他不寫的功課叫做數學習作,請問你你講得不太一樣吧?不要太扯好不好?數學習作兩面,又不是5面。太扯了吧。其它學生:英文不是抄抄嗎?上訴人:然後他連一個字都沒抄啊,數學也沒寫、英文也沒寫,然後他只寫了這一本,這本跟他…… 其它學生:2頁而已啊。 上訴人:對啊,而且還沒有寫完。寫出不同的讀音並造詞,這回家功課不會要怎麼辦?對不對?對啊,你查了嗎?用抄的都不寫,你真的很誇張欸(生氣大聲) 。啊,我直接送你去校長室好了啦,直接問校長,校長請問不寫功課的小孩該怎麼辦?去校長室寫啦,我幫你打電話啦。回座位(大聲),不准下課,下午也不准下課,你給我坐在位子上把功課全部寫完,聽見沒有?聽見沒有?下禮拜開始只要你沒有帶作業,我立刻去教務處印,下禮拜,我以前曾經印過啊,甲乙本印各一本放在教室,你沒寫我直接給你影印本,他寫兩份,原本那本加上影印本,從下禮拜開始就這樣,今天放學以後,我跑去教務處,印整本數學習作給你,對阿,我怎麼可以用班上小朋友的影印費然後印你個人的東西呢?之前那個小孩就是付我錢啊,他爸同意啊,回去坐下寫功課,回去啦(生氣大聲) !不想看到你啦( 生氣大聲) !浪費我時間! 其它學生:自我放棄。 上訴人:對啊,自我放棄啊,真的很差勁欸。數學不會算好吧,那英文照著抄為什麼可以不寫?照著抄欸( 大聲) ,不會你照著畫也會吧?一年級小孩也會照著畫,就算不知道意思抄也抄完了對不對,回去坐下。 3 112年5月1日綜合課 上訴人:我們班有一些人,不是女生,是男生,我們班有一些人就不知道你們為什麼老是喜歡亂講一些跟事實不合的話,重點是好吧你要說,那你家長只會打電話來質疑老師,卻不會來求證,好奇怪,……到底要幹什麼?對你沒有任何好處啊,你自己看,我知道別班有些老師請他們班喝飲料,如果你們今天一天到晚找老師麻煩,老師會想要請你喝飲料嗎? 學生:不會啊,很奇怪。 上訴人:對嘛,老師才不會想要買飲料給你喝呢。學生:又不是腦子有問題。 上訴人:對不對?對啊老師腦子又不是有問題。 上訴人:期中考以前其實沒什麼事,但期中考以後,喔期中考以前有事……,但都是一樣那幾個, 上訴人:我覺得很麻煩。 上訴人:請問,數學競賽的時候,老師有叫你回去問家長的意見嗎? 學生:沒有吧。 上訴人:可是我不知道為什麼家長打電話來說:「老師既然你都已經決定好誰參加了,為什麼還要叫小孩回去問家長意見?」啊我就想說我又沒有叫你去問家長意見啊,你要參加就參加,你不參加就不參加啊,然後最後是我決定要誰參加啊,我有叫你問家長的意見嗎? 學生:沒有啊。 上訴人:那請問如果你想要參加任何活動,然後最後不是你參加,然後你就叫你家長打電話來找老師,然後跟老師施壓,那你覺得這樣子有合理嗎? 學生:什麼是施壓?釋放壓力? 上訴人:對啊,莫名其妙。 上訴人:然後呢,可是問題是這個時候你媽又很生氣,然後我又不可能跟你媽吵架。 上訴人:就很奇怪啊,明明就在教室就不是這樣,可是你回家就變成那樣 學生:扭曲事實。 上訴人:然後你媽還覺得你沒有說謊。你一天到晚要一直搞,都是同一個人,同樣那幾個。你每天都要做這些事情,誰會有時間去買你想要喝的飲料?讓你開心的玩?我知道有代課老師一定都很開心,因為我去別班代課,別班也是很開心。 4 112年5月1日午餐時間 上訴人:還有蔣○○我警告你最後一次,不要在那邊莫名其妙狐假虎威莫名其妙。 學生:狐假虎威是什麼? 上訴人:就是他的權力沒那麼大,可是他卻把自己的權力弄得非常的大。 學生:哦~ 上訴人:我問你,吃飯時間到幾點幾分? 學生:12點半。 上訴人:對啊,那我問你,還沒12點半,你可以叫小孩去刷牙嗎? 當然是不行啊,時間又還沒到。你現在叫他去刷牙是幹嘛?莫名其妙欸,時間又還沒到你這什麼行為啊? 學生:狐假虎威、怪怪行為。 上訴人:不要太誇張喔。 學生:……以前三、四年級好像也是他…… 上訴人:催人家刷牙也要看時間,人家還沒吃完你催什麼?時間還沒到你催什麼?學校有鐘聲、有一定的標準,那你為什麼可以這樣子提早? 學生:狐假虎威。 上訴人:已經很多次了。 學生:他每次不都是這樣啊。對啊。……刷牙。好兇喔。 上訴人:他要催你去刷牙應該是打鐘之後再催啊,在那之前都是你們的吃飯時間。 學生:吃完後。 上訴人:而且這件事我好像不是第一次講喔,之前已經跟他講過一次了。 學生:好像是第一次吧? 上訴人:不是,我之前跟他講過了,我跟他說過我有看過你在那邊對同學什麼樣態度。 學生:哦~ 上訴人:我之前跟他講過一次了。 學生:暗示,暗示。 上訴人:然後上禮拜明明就還沒打鐘,他又在那邊催戴○○去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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