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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停,51 裁判日 2026-08-19 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5年度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李同興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115年度停字第5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5年度停字第51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項所載「壹仟元」,應更正為「參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上開之規定。

二、本院民國115年6月18日115年度停字第51號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湘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5%2C%E5%81%9C%2C51%2C20260819%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