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表 人 張秋稔(董事)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5年度簡上再字第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再審之聲請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民國115年3月30日115年度簡上再字第6號裁定(業經確定,下稱系爭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並提出附件1、2之裁判為憑。然聲請人表明之再審理由及所提出之書證,僅是說明其對於先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以再審不合法為由而駁回再審之系爭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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