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5,訴,504,2026081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8 17:3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王馨培
- 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 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 表 人 蔡秀涓(主任委員) 輔助參加人 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許才仁(主任)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考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第2項)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
二、事實概要:原告應民國0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人員考試○等考試○○類科考試錄取,前經被告核准保留受訓資格並獲准補訓,而分配至輔助參加人(下稱輔參人)接受實務訓練,訓練期間自113年8月28日起迄114年3月23日止,因實務訓練成績經輔參人評定為50分,未達及格標準60分,報送被告,經被告以114年6月18日公評字第1142260137號函(下稱原處分)廢止原告受訓資格,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考試院以115年2月2日114考臺訴決字第1141700301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廢止原告受訓資格,乃依據輔參人實務訓練成績評定為50分辦理,又輔參人具狀聲請輔助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卷第151至154頁),故有由新北市政府三重地政事務所擔任輔參人到庭說明或提供適切資料之必要,以利本案訴訟進行,爰依輔參人之聲請命其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李毓華法 官 蔡如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