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6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借款金額 尚欠金額 利息起迄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及週年利率 83,317元 43,607元 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1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 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1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 自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 自115年1月27日起至115年1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0.2775%計算。 自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書記官 趙修頡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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