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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湖簡,886 裁判日 2026-08-12 案由: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湖簡字第886號 原 告 潘妤潔 代 理 人 潘哲安 被 告 林子宸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886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 庭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95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 1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王子軒 通 譯 尤韻婷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 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1,01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書記官 王子軒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書 記 官 王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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