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1,01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書記官 王子軒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書 記 官 王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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