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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HEV,115,湖簡,904,20260812,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8 17:4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梁淑玉
- 被告黃翔安
原始抬頭(逐字)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湖簡字第904號
原 告 梁淑玉
被 告 黃翔安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904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
庭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33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
8月1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王子軒
通 譯 尤韻婷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
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
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書記官 王子軒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書 記 官 王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