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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士秩,40 裁判日 2026-08-17 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5年度士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曾元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5年4月27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542292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元濃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曾元濃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5年3月6日14時00分許。

(二)地點: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三)行為:以帳號「tyntseng」登入社群軟體網站Threads後,以暱稱「tyntseng」之名張貼「剛剛我在淡水遇到一群查緝員帶著警察,聽他們說什麼『私菸密報…天馬茶房…』,…」、「結果那個阿姨真的被查緝員打到頭流血」、「有人開始包圍派出所要他們交出兇手…」等不實串文內容,供不特定人觀看,足以妨害公共安寧秩序。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袁瑋鴻之檢舉資料。

(三)貼文頁面截圖畫面。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而所謂「謠言」,係指缺乏證據或事實基礎之不實言論;所謂「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係指所散布之謠言足以使聽聞之公眾心生畏懼、恐慌、激憤等心理狀態,或因而採取不理性之行為舉止而言。故行為人如主觀上明知為不實事項,客觀上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謠言散發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而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恐慌、激憤,或誤信而採取不理性之行動者,即屬違反本款規定之行為。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已經自承上開貼文所示內容為不實訊息,卻仍張貼於社群軟體,足認其主觀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散發傳布於多數人之情形;且觀諸上開訊息內容,確可能使見聞之民眾誤信為真,而影響公共之安寧秩序。

四、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前述違序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與違反義務之程度,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前述違序行為所生之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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