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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EV,115,中小,1786,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8 17:5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魏巧甄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 被告黃逸鋒 住○○市○區○○路0○0號7樓居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3室
原始抬頭(逐字)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魏巧甄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被 告 黃逸鋒 住○○市○區○○路0○0號7樓
居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5
樓3室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178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年8月13日下午3時29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