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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中小,2348 裁判日 2026-08-13 案由:給付電信費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住同上       鄭子陽  住同上 被   告 柯民哲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5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2348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下午4時7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16元,及其中新臺幣19,408元自民國115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游欣偉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EV%2C115%2C%E4%B8%AD%E5%B0%8F%2C2348%2C2026081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