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32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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