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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中簡,1753 裁判日 2026-08-13 案由:損害賠償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邱捷榆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吳哲宏  住○○市○里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175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年8月13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書狀、言詞辯論筆錄及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1 10號刑事簡易判決,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卷內事證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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