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表 人 高儷玲 訴訟代理人 邱莉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薪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法官 黃 奕 超法官 邱 美 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祝 語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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