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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小,668,2026081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8 18:1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186.188號
- 被告楊宗德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之3
原始抬頭(逐字)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
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鶴原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
號
送達代收人 林鶴原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被 告 楊宗德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之3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66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8月18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蘇冠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55元,及其中新臺幣7,72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4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5,533元部分,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書記官 蘇冠杰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