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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小,827,2026081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8-28 18:1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6
- 被告黃晨昕即鄭翔宇住○○市○區○○○○○街00號
原始抬頭(逐字)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住○○市○○區○○○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黃美娟 住○○市○○區○○路0 段000 號12
樓之6
被 告 黃晨昕即鄭翔宇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82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年8月18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蘇冠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982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書記官 蘇冠杰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