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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附民,193 裁判日 2026-08-17 案由: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吳秉燁被 告 葉欣璋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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