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表 人 林沛豪被 告 郭俊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5年度易字第2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270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錢衍蓁法 官 郭建鈺法 官 陳亭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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