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決定(114年度刑補字第12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覆審之聲請駁回。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刑罰之執行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者,受害人得請求國家補償,並由諭知裁判之機關管轄,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觀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5款、第9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 周仁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6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其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141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6月確定;聲請人復因另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4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其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95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40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聲請人主張其於107年12月19日入監執行前揭應執行刑,扣除累進縮刑12日,應於108年10月6日執行期滿,其於108年10月30日始獲釋出監,所受刑罰之執行已逾應執行刑,得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補償。依首揭說明,應由諭知應執行刑之裁判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聲請人向原決定機關為刑事補償之請求,原決定機關因認其無管轄權,以決定將之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核無不合。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麗玲法 官 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洪章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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