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抗,516 裁判日 2026-08-05 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516號 抗 告 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法院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5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5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5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333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5年5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及郵件查詢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管 靜 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6%8A%97%2C516%2C2026080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