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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677 裁判日 2026-08-12 案由: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傅繼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呂理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15年 度台上字第6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管 靜 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677%2C2026081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