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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上,577 裁判日 2026-08-19 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上字第577號 上 訴 人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訴訟代理人 陳泓霖律師王志超律師複 代理 人 郭峻容律師被 上訴 人 黃國昌 訴訟代理人 洪肇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公眾議題上掌握相當之聲量及受到關注,明知其臉書粉絲專頁及民眾黨所召開之記者會,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網路空間及場所,且依其學經歷背景,應明確知悉「垃圾」乙詞屬輕蔑、藐視之負面用語,更明瞭合理評論與出於情緒或其他目的之謾罵界限為何,所指「北檢的打手」更屬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評論。詎被上訴人仍基於侵害伊商譽及名譽之故意,就伊在鏡週刊對柯文哲涉及京華城案所為系列報導,接續於附表一之時間場合,發表如附表一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以「垃圾媒體鏡週刊」、「垃圾報導」、「垃圾週刊」、「北檢的打手」等語,向社會大眾傳達伊受政治力量操控、與檢調配合操作輿論及利用新聞報導協助打擊政治對手之印象,直接否定伊作為新聞媒體所應具備之獨立性、公正性及專業性,嚴重侵害伊商譽及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並為回復商譽及名譽之適當處分(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判決之判決字號、當事人姓名及主文,以20級標楷體白底黑字置頂刊登於被上訴人臉書粉絲專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1ocale=zh_TW)10日。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發表系爭言論係認為上訴人罔顧第四權應善盡之社會責任,配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利用柯文哲遭羈押禁見無法自辯之時,屢屢將北檢違反偵查不公開而洩漏之片面資訊,透過斷章取義及惡意扭曲之方式,協助執政黨整肅政敵,嚴重破壞臺灣民主法治,對此提出批判。伊認為上訴人之新聞來源不明且涉及偵查不公開或揑造不實內容,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批評,當屬對於可受公評事項提出適當之評論,屬意見表達,未侵害上訴人商譽、名譽。又意見評論常用評價性語詞,本屬主觀,無從以客觀事實證明,縱使以不留餘地或稍嫌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上訴人為大眾媒體,自願表意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係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且由於上訴人一再以真偽不明或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報導,攻擊伊所屬政黨及黨主席柯文哲,致伊被迫需一再回應,顯屬上訴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遭伊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屬常見之反應,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55頁,並依判決格式增刪修改文句):㈠被上訴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及場合,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言論。㈡北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發布被證3之新聞稿。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其個人臉書粉絲專頁或民眾黨召開之記者會發表附表一所示系爭言論,侵害伊商譽及名譽等情,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其係對於可受公評事項提出適當之評論,未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並未侵權等語置辯。茲就兩造爭執之點審認如下: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侵害其商譽及名譽,有無理由?

1.按「侮辱性言論之表意脈絡及所涉事務領域相當複雜、多元,除可能同時具有政治、宗教、學術、文學、藝術等高價值言論之性質外,亦可能兼有抒發情感或表達風格之表現自我功能。故不應僅因表意人使用一般認屬髒話之特定用語,或其言論對他人具有冒犯性,因此一律認定侮辱性言論僅為無價值或低價值之言論」、「負面評價性質之侮辱性言論,縱令是無端針對被害人,一旦發表而為第三人所見聞,勢必也會受到第三人及社會大眾之再評價。而第三人及社會大眾也自有其判斷,不僅未必會認同或接受此等侮辱性評價,甚至還可能反過來譴責加害人之侮辱性言論,並支持或提高對被害人之社會評價。此即社會輿論之正面作用及影響,也是一個多元、開放的言論市場對於侮辱性言論之制約機制」、「表意人對他人之評價是否構成侮辱,除須考量表意脈絡外,亦須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縱令是表面上相同之用語或表達方式,表意人是否意在侮辱?該言論對被害人是否構成侮辱?仍須考量表意之脈絡情境,例如個人之生活背景、使用語言習慣、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社經地位、雙方衝突事件之情狀、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害人對於負面言論之容忍程度等各項因素」、「就表意脈絡而言…,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又如被害人係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致遭受眾人之負面評價,可認係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反之,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大之言論責任」(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參照)。

2.上訴人發行之鏡週刊自113年8月31日起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關於前臺北市長柯文哲所涉京華城案之系列報導,內容包括「柯文哲夫妻700萬帳戶資金不明陳佩琪上百萬分批存ATM交代不清」、「陳佩琪昨天(30日)被以證人身分問及此事時,強調這些錢都是丈夫柯文哲給的,柯文哲被問時竟交代不出錢從哪來,只能回稱不知」(附表二編號1)。「收賄證據曝光!檢廉搜柯家查扣USB柯文哲工作簿記收沈慶京1500萬」、「柯曾交代時任副市長彭振聲處理京華城案的便簽也遭查扣,都發局同仁更上簽敘明除非透過訴訟確定,否則放寬京華城容積率有圖利之嫌」(附表二編號2)。「遭扣案的隨身碟工作簿電磁紀錄,記載格式並非流水帳式的行事曆,且從前後内容可明顯看出,是柯記錄他完成的重要大事,加上專案小組清查沈慶京的行程,在柯隨身碟所記載的2022年11月1日當天,並無和柯見面的安排,柯在當天下午也和大同區里長碰面,並無和沈碰面,因此很快就排除1500並非挺柯人士所稱的下午3點」(附表二編號3)。「檢廉追查相關金流,從威京集團查扣的帳冊,發現共編列二次公關費用」(附表二編號4)。「柯文哲對於京華城案態度曾出現轉變,都發局在2022年2⽉24日上陳『不擬與京華城公司和解建議』簽呈,柯文哲也在同年3⽉10日批示『速審速決』」(附表二編號5)。「檢廉查出,在京華城便當會及柯文哲與沈慶京見面後的2個關鍵時間點,陳(佩琪)曾分60餘次、每次10萬元或接近10萬元以ATM存款,將619萬9千元的現鈔存進自己及子女帳戶」、「依據沈慶京的陶朱隱園豪宅訪客記錄顯示,2023年9月30日柯文哲曾單獨到訪,經檢廉比對相關影像及手機定位,認為柯文哲確有前往」(附表二編號6)、「檢廉偵辦京華城案獲重大進展,上週突破朱亞虎等被告心防,確認沈慶京2020年利用7名員工當人頭,以政治獻金方式行賄柯文哲210萬元」、「至少有5名京華城員工坦承擔任人頭捐款給柯文哲」(附表二編號7)、「偵查庭氣氛突然變得肅殺,柯除了否認涉及不法,到後來眼見無法抵賴,竟直接站起來掉頭打算離開偵查庭,說『疲勞偵訊一整天,好累』『我是自願出庭的』『現在想回家了』」(附表二編號8)。上開報導內容多涉及檢調偵辦過程細節,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衡情不應為外人所知。北檢當時尚因鏡週刊登載柯文哲扣案隨身碟內容涉及之相關金流,以及檢廉至銀行查扣保險箱等事之報導,引發社會議論,而發布新聞稿澄清鏡週刊報導與該刑事案件卷證有諸多不符之處,並傳喚撰稿之記者,說明渠等撰稿之依據及消息來源(見原審卷第195至196頁)。民間司改會也針對上開刑事案件偵查過程發表「九問偵查大公開」聲明,質疑遭洩漏的偵查秘密,為何皆由鏡週刊獨家取得(見原審卷第197至206頁)。網路新聞上亦有稱上訴人為「鏡檢辦案」之言論(見原審卷第207頁)。查上訴人乃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媒體經營者,其在京華城案偵查之初,以聳動標題及具體內容指射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之財產來源不明,甚至收賄,且以事實描述方式連續報導偵辦細節,係自行引發爭端及自願加入爭端,被上訴人身為民眾黨立法委員及立法院黨團召集人,在其個人臉書粉絲專頁或於記者會中遭追問時,發表回應附表一所示「垃圾媒體鏡週刊」、「垃圾報導」、「垃圾週刊」、「北檢的打手」之系爭言論,要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上訴人從事媒體業自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持續反覆謾罵,惟當時上訴人發行之鏡週刊就柯文哲所涉京華城案進行長時間且密集之系列報導,甚至1日出刊數篇(參附表二),被上訴人並指出113年8月30日至10月8日期間即有高達逾150篇之相關報導(見原審卷第165至194頁),被上訴人於記者會上遭媒體追問時偶以系爭言論回應,縱非單次行為,然依當時情狀,尚非無端主動攻擊謾罵。

3.次查,依被上訴人提出之維基百科網路資訊頁面可知,「垃圾新聞(Junk food news/junk news/junk journalism)」是一個諷刺性術語,指的是提供「聳人聽聞的、個性化的和同質化的非必要的冷知識」的新聞報導,是未經嚴格審編的調查報導。它暗示了對大眾媒體傳播新聞的批評,這些新聞雖然不實用,但「成本低廉,可做到利益最大化」。網際網路的誕生對新聞業和新聞製作帶來了巨大影響。製作垃圾新聞的組織利用行銷和心理策略來吸引讀者的注意力,這些攻勢導致垃圾新聞的受歡迎程度和影響力顯著上升。研究表明,垃圾新聞的吸引力和影響力隨著21世紀網際網路和社群媒體使用量的增加而顯著增長,這導致專業新聞日趨式微,垃圾新聞對政治和社會的負面影響也與日俱增(見原審卷第113頁)。被上訴人係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曾擔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在大學任教,發表系爭言論時為民眾黨立法委員,依其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社經經驗,對於英美人士以「junk news」、「junk journalism」指稱未嚴格審編之新聞報導此慣用語,以及刑事偵查案件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應不陌生,其於上訴人以聳動標題及事實描述方式具體刊載其所屬政黨主席涉案之報導後,認為係未經查證補風捉影之「垃圾新聞」,或懷疑檢調洩露偵查內容使上訴人得為報導而淪為「北檢的打手」,合於被上訴人之語言習慣、教育程度、社經地位。又被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核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依上下文脈絡及整體語意,以一般社會通念判斷,尚屬合理評論。上訴人截取數則網民在網路上表達之意見(見原審卷第233至247頁),難認已證明其商譽或名譽受到眨損。且由一般大眾皆得透過網路平台等不同管道抒發己見,適足證明我國社會為一多元、開放的言論市場,上訴人發行之週刊報導以及被上訴人所為之系爭言論,勢必均受到社會大眾之再評價及判斷,未必會認同或接受系爭言論,而可能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系爭言論,此即社會輿論之正面作用及影響,應予以維護。

4.末查,「事實查證」與「平衡報導」是維護新聞可信度與公共利益之核心原則,目的係為了讓新聞建立在可驗證之事實與完整的資訊脈絡上,媒體在追求即時性的同時,亦應避免因搶快而犧牲查證程序,對來源不明、證據不足或高度爭議之資訊,應審慎處理;新聞自由之價值建立在新聞專業與責任之上,讓閱聽人獲得足以自行判斷的完整資訊,而非被片面資訊或未經查證的敘事所引導。又為了維護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避免證據遭到湮滅或污染,並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與安全,同時落實無罪推定及公平審判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涉及上開公共事務議題,對附表二之鏡週刊報導予以負面評價縱令上訴人不悅,惟既屬公共事務議題,系爭言論之評價仍具有促進公共思辯之輿論功能。雙方報導指摘之事在系爭言論發表時均未能確認,惟被上訴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不問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另被上訴人稱上訴人為「北檢的打手」,應係懷疑檢調人員洩露偵查內容提供上訴人報導素材,此等用語係形容比喻的說法,在於評論北檢偵辦方向與鏡週刊報導內容立場相仿,恐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自屬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評論,而非事實陳述,上訴人於本院主張「北檢的打手」一語為事實陳述而非評論,尚非可採,應予敘明。㈡承上說明,被上訴人針對附表二鏡週刊報導為附表一之系爭言論,有其事件發生之背景源由,考量被上訴人表意脈絡、使用語言習慣、教育程度、職業及社經地位,以及其身為民眾黨立法委員,係該黨具有聲量之政治人士,而上訴人從事媒體業,主動就柯文哲所涉京華城案為密集、長期之系列報導,自願表意參與而成為他人評論對象,應從寬容忍系爭回應言論,兼衡系爭言論非無助於公共事務之思辯,上訴人仍可透過言論市場消除或對抗系爭言論,權衡被上訴人之言論自由與上訴人之商譽權、名譽權,爰認系爭言論並未逸脫合理適當評論範圍,難認係不法侵害上訴人商譽權、名譽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00萬元本息及將本件判決置頂刊登於其臉書粉絲專頁10日,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判決之判決字號、當事人姓名及主文,以20級標楷體白底黑字置頂刊登於被上訴人臉書粉絲專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locale=zh_TW)10日,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吳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麗玲附表一編號 系爭言論完整內容 系爭言論 出處(發表場合) 1 無恥的鏡週刊、敢潑糞不敢當 躲了那麼多天,在上週六晚上7點,配合北檢聲押柯文哲的操作,突然以「獨家」指控柯文哲在京華城案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帳戶「700萬帳戶資金不明」之垃圾媒體鏡週刊,竟然在剛剛發出聲明表示「內容從未述及柯文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700萬元」,簡直無恥至極! 鏡週刊完全不敢提及其所惡意扭曲的「700萬帳戶資金不明」由何而來,在抹黑報導翻車後,突然改口狡辯,除了丟盡第四權的臉,儼然就在承認自己就是賴清德政府鷹犬北檢的打手! 政治黑手伸入司法,司法再透過傳媒的暴力推波助瀾,藉以整肅賴清德的政敵。這種病態結構,對台灣民主法治造成的嚴重傷害,必須被打破,否則,今天民進黨對付的是柯文哲,明天可能就輪到你我遭殃。 垃 圾 媒 體 鏡 週 刊 、 北 檢 的 打 手 113年9月3日於被上訴人個人臉書粉絲專頁上所發表之貼文 原審卷第21頁 【原證1】 2 被上訴人:對不起,你的問題是什麼? 記者:週刊有指出說柯文哲對1500是始終閃爍其詞,是心虛嗎? 被上訴人: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我們就一樣一樣來嘛喔。第一個,你講的週刊是哪一個週刊?你說的是鏡週刊嗎嘛、我剛說過了。我已經講了很多次了、喔,這一種綠營跟北檢的打手所寫的垃圾報導沒什麼評論的必要。第二個,柯文哲主席在訴訟程序上、全張他程序上面的合法權益,為什麼會跟心虚掛在一起呀?如果真的要談心虛的話,我想三立電視臺應該出來講清楚呀,跟北檢不是經營檢調七年、百分之二百的信心?阿被北檢狠狠的打臉了以後,我怎麼到目前為止沒有看到三立電視臺出來做任何的說明,請問三立電視臺是心虛嗎?在這個脈絡裡面,我覺得用心虛兩個字才是比較貼切的形容。 北 檢 的 打 手 、 垃 圾 報 導 113年10月8日民眾黨黨團記者會 原審卷第25.39頁【原證3、4】 3 被上訴人:不好意思喔,你們說有問題,所以我很配合你們都留下來。有除了鏡週刊以外的問題嗎?有除了鏡週刊以外的問題嗎?不好意思喔,我真的沒有時間待在這邊回覆那個莫名其妙的週刊所寫的任何東西,我對在場的記者一點不敬都沒有。我等一下真的有重要的事情,我本來要離開,你們把我留下來、說有重要的事,如果所謂重要的問題是回答這種垃圾週刊的問題,對不起,我真的沒有這個時間。好,謝謝大家。好,謝謝。 垃 圾 週 刊 113年12月10日民眾黨防災士中隊成軍記者會 原審卷第27.39頁【原證5、6】

附表二編號 報導日期 (民國) 標題 證據出處 1 113年8月31日 【獨家】【京華城案延燒】柯文哲夫妻700萬帳戶資金不明 陳佩琪上百萬分批存ATM交代不清 本院卷 第85至86頁 2 113年9月6日 【獨家】【京華城案延燒】收賄證據曝光!檢廉搜柯家USB 柯文哲工作簿記收沈慶京1500萬 本院卷 第87至90頁 3 113年9月10日 【柯1500解密1】柯文哲隨身碟筆記格式遭破解 沈慶京供詞戳破1500非時間 本院卷 第91至94頁 4 113年9月10日 【柯1500解密4】檢廉追查相關金流,從威京集團查扣的帳冊,發現共編列二次公關費用,一次1億8千萬元,另一次2億5千萬餘元 本院卷 第161至162頁 5 113年9月10日 【柯1500解密5】關鍵共犯供詞緊咬柯文哲 京華城公文有快速通關禮遇 本院卷 第163至166頁 6 113年9月11日 【封面故事】關鍵時間存ATM逾60次4度翻供 陳珮琪恐涉洗錢罪 本院卷 第95至104頁 7 113年10月1日 【封面故事】USB記載出帳高虹安賴香伶 揭柯文哲2階段收賄內幕 本院卷 第105至124頁 8 113年10月8日 【柯貼身帳房出逃4】底牌被掀出破防了 揭柯文哲2度拒絕應訊內幕 本院卷 第125至1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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